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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第1条(目的)本规定旨在根据《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和适当披露,确保及时、准确的公告,并防止高管和员工进行内幕交易。
第2条(术语定义)
① 本规定所称“内部信息”,是指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 KOSDAQ 市场公告规定(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公告义务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经营或财产状况的、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事项。(修订于2017.05.23)
② 本规定所称“公告负责人”,是指依据公告规定第2条第4款,代表公司执行公告申报职责的人员。
③ 本规定所称“高管”,是指包括董事(《商法》第401条之2第1款各项所列人员)及审计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
④ 除第1款至第3款规定外,本规定中使用的其他术语的定义,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定义。
第3条(适用范围)
与公告、内幕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相关的事项,除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4条(内部信息的管理)
① 高管和员工应严格管理因业务需要而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除因业务需要外,不得向公司内部或外部泄露内部信息。
② 代表董事应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制定有关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的保存、传递、销毁等具体标准,以确保内部信息的有效管理。
※ 若公司设有执行董事,应将“代表董事”修改为“代表执行董事”。以下相同。(注释新增于2017.05.23)
第5条(公告负责人)
① 代表董事应指定公告负责人,并立即向交易所申报。如变更公告负责人,亦需遵照执行。(修订于2017.05.23)
② 公告负责人全面负责建立和运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并执行以下职务。
- 公告的执行
- 检查和评估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 审查内部信息并决定是否公告
- 对高管和员工进行培训等为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采取必要措施
- 对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公告工作的部门、高管和员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其他代表董事认为为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所必要的工作
③ 公告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 要求提交和查阅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记录的权利
- 听取负责会计或审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与内部信息生成相关工作的部门高管和员工的意见的权利
④ 公告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必要时可与相关业务负责人协商,并可用公司经费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⑤ 公告负责人应向代表董事(或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第6条(公告工作人员)
① 代表董事应指定公告工作人员,并立即向交易所申报。如变更公告工作人员,亦需遵照执行。(注释新增于2017.05.23)
② 公告工作人员在公告负责人指导下执行以下职责:
- 收集、审查内部信息并向公告负责人报告
- 为执行公告所需的工作
- 确认与公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及为内部信息管理所需的事项,并向公告负责人报告
- 其他代表董事或公告负责人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7条(内部信息的集中)
① 高管及各部门负责人在以下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告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 内部信息已发生或预计发生时(注释新增于2017.05.23)
- 需要取消或变更已公告的内部信息的理由已发生或预计发生时(注释新增于2017.05.23)
- 公告负责人提出要求时
② 为确保第1款规定的内部信息及时提供,公告负责人和代表董事应有效构建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体系,并在必要时,在与公告义务相关的审批过程中寻求公告负责人的协助。(新增于2017.05.23)
第7条之2(控股股东相关信息的管理)
公告负责人应建立信息传递体系,确保及时接收控股股东相关的信息,以顺利履行控股股东相关公告义务及查询公告要求。(本条新增于2017.05.23)
第7条之3(子公司内部信息的集中) (注释新增于2017.05.23)
① 公司若在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与公告义务相关的内部信息,应确保子公司立即将其通知公司的公告负责人或公告工作人员。
② 为有效管理第1款所述公告义务相关的内部信息,公司应在子公司设立管理公告相关信息的负责人,并在指定或更改时立即通知公司的公告负责人或公告工作人员。
③ 公司可要求子公司提供公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8条(向外部提供内部信息)
① 高管或员工因业务需要,必须向公司交易对象、外部审计人、代理人或与公司签订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合同的人员提供内部信息时,应向公告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② 公告负责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相关内部信息的保密性。
③ 若根据第1款提供内部信息时产生公平公告义务,应立即予以公告(不适用于公告规定第15条所述的情况)。(新增于2017.05.23)第三章 内部信息的公开
第9条(公告的种类)
公司的公告分为以下几种。
- 根据《公告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一节的主要经营事项申报与公告。
- 根据《公告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二节的查询公告。
- 根据《公告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的公平公告。
- 根据《公告规定》第一篇第三章的自主公告。
- 根据《法律》第三篇第一章提交证券申报书等文件。
- 根据《法律》第159条、第160条及第165条以及《公告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四节提交的业务报告等文件。
- 根据《法律》第161条提交的重要事项报告。
- 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
第9条之2(确认公告对象)
在根据本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包括公平公告在内的公告义务事项时,应注意包括《公告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中可能对股价或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本条新增于2017.05.23)
第10条(公告的执行)
① 公告工作人员在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告事项时,应编写必要内容并准备相关文件,向公告负责人报告。
② 公告负责人应审查第1款的内容和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并向代表董事报告后执行公告。
第10条之2(公告的迅速执行)
公告负责人在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告事项时,即使未到《公告规定》要求的公告时限,也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相关内部信息能够及时公告。(新增于2017.05.23)
第11条(公告后的后续措施)
若公告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需要取消或变更时,公告负责人和公告工作人员应立即根据《公告规定》第30条进行修正公告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修订于2017.05.23)
第12条(媒体采访等)
① 媒体等提出采访公司时,原则上由代表董事或公告负责人应对。必要时,可安排相关部门的高管或员工接受采访。
② 公司向媒体等分发新闻稿时,应与公告负责人协商。公告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向代表董事报告与新闻稿分发相关的事项。
③ 若根据第2款分发的新闻稿内容属于公平公告对象,公告负责人应在分发新闻稿之前完成公告。(新增于2017.05.23)
④ 高管或员工若发现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应向公告负责人报告。公告负责人应向代表董事报告相关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从第2款移至本条 2017.05.23)
第12条之2(确认报道内容)
公告负责人、公告工作人员及内部信息发生部门应日常确认媒体等关于公司的报道内容,若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采取纠正措施。(新增于2017.05.23)
第13条(企业说明会)
① 代表董事应认识到投资者关系(IR)活动是科斯达克上市公司的一项经营责任,并应自主且持续地举办企业说明会,努力与投资者建立信任。
② 关于公司经营内容、业务计划及前景等的企业说明会,必须与公告负责人协商后举办。
③ 公告负责人或公告工作人员应在说明会举办前一天,公告说明会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并在说明会举办前通过交易所公告提交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④ 公司全体高管和员工在企业说明会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公开任何尚未事先公告的公平公告信息。(全面修订于2017.05.23)
第13条之2(传闻)
① 当市场上流传传闻时,公告负责人应通过向相关业务部门征询意见等方式,确认传闻内容的真实性及其是否属于内部信息。
② 根据第1款的确认结果,如传闻内容属于《公告规定》所规定的公告义务事项,应公告相关信息。(本条新增于2017.05.23)
第13条之3(信息提供要求)
① 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等要求公开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时,公告负责人应审查该要求的合法性并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② 公告负责人在决定是否提供信息时,可听取法律事务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等的意见,以判断所要求的信息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及股价。
③ 根据第1款的决定提供信息时,应适用第12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新增于2017.05.23)
第14条(短期交易收益的返还)
제14조(단기매매차익의 반환)
① 董事及根据《法律》第172条第1项及其实施令第194条规定的员工,如在购买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出售,或在出售后6个月内购买并获取收益(以下简称“短期交易收益”),应将该收益返还给公司。
- 从事董事及主要经营事项的制定、变更、推进、公告及相关工作的员工
- 从事财务、会计、企划及研发相关工作的员工
② 公司股东(包括持有股份以外权益证券或存托凭证的人员,下同)如要求公司向第1项规定的获取短期交易收益的人员提出返还要求,公司应在接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③ 如证券期货委员会通知公司已发生第1项规定的短期交易收益,公告负责人应立即在公司官网公告以下事项。
- 需返还短期交易收益者的身份
- 短期交易收益金额
- 公司接到证券期货委员会通知的日期
- 短期交易收益的返还计划
- 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获益者提出返还要求;如公司在接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未提出返还要求,股东可代公司提起请求的说明
④ 第3项规定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司接到通知之日起2年或短期交易收益被返还之日中的较早日期。
第15条(特定证券等交易的通知)
董事及根据《法律》第172条第1项及其实施令第194条规定的员工,如进行特定证券等的交易或其他交易,应将相关事实通知公告负责人。
第16条(禁止利用未公开重要信息)
董事和员工不得利用《法律》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关联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特定证券等的交易,也不得使他人利用该信息。
第5章 补充条款
第17条(教育)
① 公告负责人和公告工作人员应完成《公告规定》第36条及第44条第5项规定的公告相关业务的教育,并由公告负责人将教育内容传达给相关董事及员工。
② 代表董事应对董事及员工进行关于第14条至第16条事项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防止内幕交易的教育,并尽全力落实相关措施。(新增于2017.05.23)
第18条(规章的修订与废止)
本规章的修订或废止由代表董事决定。(修订于2017.05.23)
第19条(规章的公布)
本规章应在公司官网上公布,修订时亦同。
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